(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省属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或者省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10%的比例计算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并按《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
第八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九条 省属企业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第十条 省属企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须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