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企[2008]27号)
有关省属企业: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四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确保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省财政,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省政府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