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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六)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各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特别是加强学生应对游泳、交通、洪水、滑坡、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预防溺水、交通等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协同机制,彻底整治学校周边环境

  (一)教育部门要协调会同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城管、工商等部门抓好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重点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学校周边不良商业经营和社会治安问题。

  (二)公安部门要坚决打击学校周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针对学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的侵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要在校园周边治安情况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向学校派驻保安人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选派民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等方面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学校内保工作的检查、指导,提高学校安全防范水平。

  (三)交管部门要合理规划学校周边的交通标线,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要有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切实解决好学生上学放学期间校门前交通拥堵问题。

  (四)消防部门要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治理整顿学校周边消防秩序。对寄宿制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活动,并督促、指导学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的网吧,净化学校周边文化市场。

  (六)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校内食堂、小卖部和学校周边餐厅、饮食摊点的卫生监管,预防食物中毒和各类传染病发生。

  (七)城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学校周边经营门店的监督管理,坚决清理、取缔学校门前占道经营、无照经营行为。

  (八)各相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审查。对违规设立的非法办学机构,一律限期整改,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或限期整改。

  三、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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