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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

  第五条 (管理职责)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及其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行为的规范化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和实施

  第六条 (设定原则)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市政府认为确需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可以按照合法、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后决定。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第七条 (定期评价)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对我市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评价,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依法定程序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适时对本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取消或者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项目调整)
  行政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由市和区(市)县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依法增加、取消、变更其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应当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取消的,应当提出取消后的管理办法,经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
  第九条 (实施主体)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由市和区(市)县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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