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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已经2008年6月25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实施,逐步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行政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
  (一)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以下统称内部审批);
  (二)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批;
  (三)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其他政府财政优惠待遇的审批;
  (四)有关宗教民族政策事项的审批;
  (五)有关民政优抚、社保待遇和计划生育的审批;
  (六)对民事关系、民事权利予以确认的登记;
  (七)各类备案审查;
  (八)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各级行政机关设定、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 (信赖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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