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8〕52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8号)精神,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构建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障体系,促进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2008年度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给我市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制约了全市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建立农业灾害补偿机制,既有利于减轻农民因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增强农民自救能力,促进农业稳步发展,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鄂州的紧迫要求,是党和政府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扶持农民、保护农业、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也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保险业服务社会的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我市已被列为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地区,为顺利推进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各级政府、各有
关部门及经办保险机构要抓住机遇,按照政府推动、部门配合、市场运作、农民自主自愿的原则,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政策性“三农”保险保费补贴方案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在进一步做好上一年度能繁母猪保险续保工作的同时,2008年新增水稻、奶牛、农房和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4个险种,保费来源采取以中央、省、区三级财政补贴为主,农民自筹为辅,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保险。
(一)水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保险费率7%,按季每亩保费14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每亩4.9元;省财政承担25%,每亩3.5元;区财政承担15%,每亩2.1元;农民承担25%,每亩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