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延长伊春至五营公路花果山收费站和五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黑财综[2008]7号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省收费公路管理局:
你局《关于延长伊春至五营公路花果山收费站和五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请示》(黑收路发[2007]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佳木斯至七台河公路、大庆至齐齐哈尔公路、伊春至五营公路、新站至肇源公路、明水至任民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2]87号)规定的伊春至五营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到期,已经征收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的实际情况,同意将伊春至五营公路花果山收费站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暂延长至2012年12月18日,五营收费站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暂延长至2013年1月16日。如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必须终止收费。
二、收费延期后,你局不得再以伊春至五营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增加贷款额度或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
三、你局收取的伊春至五营公路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和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该路建设工程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四、凡通过伊春至五营公路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和运送农用物资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外,一律缴纳车辆通行费。
五、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分别按照《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5号令)和《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