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儿童中心收取未成年人校外特专长培训班学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儿童中心收取未成年人校外特专长培训班学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8]10号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省妇女联合会:

  你单位《关于黑龙江省儿童中心举办校外教育培训收费立项的请示》(黑妇发[2007]39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儿童中心在开展未成年人校外特专长培训工作中收取培训班学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特专长培训班学费。

  二、收费单位:省儿童中心。

  三、收费对象:参加省儿童中心校外特专长培训班的未成年人学员。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学员实行免费。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

  五、省儿童中心未成年人校外特专长培训班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六、省儿童中心要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省儿童中心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二年。收费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单位另行申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批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