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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9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目前,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已全面展开,水泥、钢材、砖瓦、沥青、玻璃等主要建材物资需求量激增。为进一步做好灾区建材物资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急需建材产品的生产。从2008年8月开始,对地震灾区水泥生产企业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暂停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暂免征石灰石开采资源税。对列入限期淘汰计划的水泥、砖瓦生产企业,在加强环保监督、保证产品质量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允许延续生产到2010年。省内有关企业要加强与灾区的协调沟通,必要时可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或销售方向,优先保证水泥、钢材、沥青、玻璃等灾区急需物资的供应,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等生产企业要全力保障对建材生产企业的原料和动力能源供应。

  二、努力扩大灾区水泥生产能力。结合灾后重建需要,调整优化全省水泥工业布局,集中力量支持灾区大型水泥生产项目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力争尽早开工形成产能。

  三、加强运输保障。对运往陇南、甘南等市州重灾区的钢材、水泥、玻璃、沥青等重要建材产品及建材企业所需煤炭等原料,铁路、公路等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予以重点保障。

  四、加强砂石砖瓦管理。砂石砖瓦生产实行属地负责制,允许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允许重灾区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新建砖瓦生产项目。各市州要组织好生产供应,简化取用粘土审批手续,确保供应。取用粘土应尽量利用未开发用地和荒地,鼓励灾区制砖企业生产多孔粘土砖。

  五、鼓励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鼓励使用环保、节能、抗震的新型建筑材料。要开展建筑垃圾和废料综合利用,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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