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查的时间和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的时间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从2007年5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拟定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手册、落实普查经费、配置普查设备。2008年5月至6月为普查培训动员阶段。主要任务是举办市、区、乡镇村三级普查人员培训班,召开文物普查动员会。2008年7月至2009年11月为普查全面调查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区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为普查数据汇总阶段。主要任务是集中各普查队主要成员对全面调查取得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建立全套文物普查档案,接受省普查办的评估、验收,并将全套基础资料上交省普查办。2011年1月至12月为形成普查成果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鄂州市文物普查数据库及电子地图,编制鄂州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鄂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总结表彰文物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编辑出版《鄂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汇编》。
五、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鄂州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体育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区(开发区)、各街办要按要求迅速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积极主动协助市普查队做好本区域内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普查的经费
按照《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期拨付,确保到位。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