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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及组织实施的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写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统计和年度总结制度的执行情况;

  5、机构职能的公开情况;

  6、政策法规的公开情况;

  7、计划报告的公开情况;

  8、业务工作的公开情况;

  9、其它事项的公开情况;

  10、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情况;

  11、信息保障方面公开的情况;

  12、向市(区)档案馆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

  13、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情况。

  (三)举报投诉情况

  1、对群众向本单位提出的举报投诉或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办的举报投诉处理的情况;

  2、对群众投诉的处理不及时、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三、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方法。考核采取平时记录评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评分;年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网络单位的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依据标准进行综合评分;达到标准要求的计满分,没有开展工作的不计分;部分开展工作或没有达到工作要求的按完成工作的比例计分。具体分值由考核组成员根据检查情况分别打分,加权平均后确定。

  (二)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1、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及机构建设情况(10分)

  (1)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负责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4分) ;

  (2)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4分);

  (3)各区(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各部门下属副县级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0分)

  (1)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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