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曾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脱离被审计单位不满两年的;
(四)负责被审计单位会计代理业务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权限
第七条 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事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一)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请审计的事项;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项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二)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
(四)承包金、租金、利息、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政府拨付及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九条 农村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账目、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经济合同、财务收支计划和资产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经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有证据证明的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收集证明材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财务资料的,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有关资料;
(五)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