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已经2008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各级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农村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必要时财政、监察、公安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使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农村审计机构有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当由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审计。
第五条 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后,实行持证上岗。
农村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 农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