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拨付申请受理时限
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应于2009年2月28日前按有关规定向有关受理机关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逾期或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申请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予以支持;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核。
六、资金拨付
(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资金拨付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及省级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定、汇总后,由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项目金额向主管部门拨付项目资金。其中,省级使用市场开拓资金拨给省商务厅,由商务厅转拨给项目单位;市州地使用市场开拓资金拨给各市州地财政部门,由市州地财政部门拨给项目单位。
(二)“融资担保项目贴息”等其余项目资金的资金拨付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定、汇总后,由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项目金额将项目资金拨付给省商务厅,由商务厅转拨给项目单位。
七、其他事项
(一)各项目单位在向主管部门领取项目资金时,需提供财务收据。
(二)各项目单位在收到各项目补助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列入“补贴收入”科目或冲减相关费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各项目单位应如实申报相关申请资料,并保留原始资料备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每年将对项目单位申报、使用各关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本通知内容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中各项政策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附件:
1、融资担保贴息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略)
2、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略)
3、优化产品结构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略)
4、创新基地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 (略)
5、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技改贴息资金拨付申请表 (略)
6、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贴息资金拨付申请表 (略)
7、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及劳务合作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 (略)
贵州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