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贴息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6);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支预算表;
(4)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5)银行同意开具保函的证明文件;
(6)银行出具“保函保费收费单”;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劳务合作项目专项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1)《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及劳务合作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7);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工作目标及成效,前期费用或运营费用支出情况说明;
(4)省商务厅外经处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
(5)前期费用或运营费用支付凭证、记帐凭证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八)申报资料的有关事项:
1、项目单位向主管商务部门提交的各项目资金申报资料均为一式两份(A4纸打印、复印并装订)。
2、除相关申请表外,其余所需资料均为复印件(原件由项目单位留存备查),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资金申报额度的有关规定
在本通知中未规定支持比例和限额的支持项目,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年终根据本年度企业申报情况和可用资金总额确定予以支持的比例和金额。
五、资金拨付申请受理部门和受理时限
(一)资金拨付申请受理部门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及与该资金配套使用的“境外展览会专项补助”和“认证项目专项补助”等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省、地两级分级管理的要求,向所属省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2、“融资担保贴息”等其余各项补助资金,项目单位在项实施结束后,直接向省商务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具体项目申报的受理部门如下:
(1)“融资担保贴息”和“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补助”(与中小企业资金配套使用的资金项目除外)受理部门为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
(2)“优化产品结构及创新基地项目专项补助”受理部门为省商务厅机电产品与科技进出口处;
(3)“开发区企业技改贷款贴息”受理部门为省商务厅开发区管理处;
(4)“''走出去''项目专项补助”受理部门为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