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2008年度贵州省外经贸发展促进政策及项目申报事项的通知
(黔商发[2008]73号)
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省有关项目单位:
为加快我省贸易结构的优化调整,推动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转化,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我省企业“走出去”步伐,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我省2008年度外经贸发展促进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及项目申报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主体:
1、在我省境内注册的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具有外经权的企业均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企业类项目资金。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为外经贸企业服务的各类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报团体项目资金。
3、省级商务部门立项的追加保函担保资金、外经贸公共信息资源采集、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支持区域发展政策的项目申报主体为本级商务部门。
二、2008年各项外经贸促进政策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继续执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政策,对项目单位在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所开展境外参展、管理体系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出国考察以及境外投(议)标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予以支持。具体支持内容及支持比例可登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系统”(www.smeimdf.net或www.smeimdf.org.cn)查询相关管理办法。
(二)融资担保项目贴息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贴息。
对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含国内履约保险保费)给予50%贴息,省内重点联系企业保费贴息增加10%。
2、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
对出口企业因出口退税滞后,通过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向协作银行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正常贷款利息额(不含逾期贷款利息额)给予40%贴息。
3、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担保贴息。
对外经企业通过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担保,向银行申请开具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向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支付的保函担保费给予全额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