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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试行)

  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密闭存放,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定期洒药,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蝇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3%的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开展除四害活动必须使用市爱卫办规定的药物,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格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以保障人畜安全和杀灭四害的效果。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规定开展和参加除四害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和省的标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除四害档案,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设立除四害监督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市爱卫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除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除四害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检查。
  除四害监督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检举、举报,有关部门应保护检举、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对公民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或投诉,爱卫会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除四害成绩显著的;
  (二)在除四害组织协调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由市,县(市)、区,林业局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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