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试行)
(伊政办发〔2008〕64号 二○○八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和《
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群众除四害与专业服务机构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其下设的市、县(市)、区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日常工作。
各级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除四害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三)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行业爱卫会在同级地方爱卫会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业的除四害工作。
第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除四害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传染病疫区、疫点内除四害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测工作;
(三)开展除四害科研工作;
(四)对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