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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伊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试行)》、《伊春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试行)》3个文件的通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除四害档案,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设立除四害监督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市爱卫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除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除四害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检查。
  除四害监督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检举、举报,有关部门应保护检举、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对公民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或投诉,爱卫会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除四害成绩显著的;
  (二)在除四害组织协调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由市,县(市)、区,林业局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一)四害密度或栖息场所超过规定标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除四害统一行动的,对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消杀鼠、蝇、蚊、蟑螂等。
  (三)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或使用国家禁止的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药物及器械的,灭鼠与卫生杀虫药品产品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药物及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爱卫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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