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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伊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试行)》、《伊春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试行)》3个文件的通知

  (四)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单位;停建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单位。
  (五)道路、人防工程、公共地下设施、公园、广场、园林绿地,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单位。
  (六)铁路、公路、河流及其界定的范围,其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
  (七)其他空地,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责任单位;没有使用人的,县(市)、区,林业局爱卫会为责任单位。
  第七条 开办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爱卫会备案。
  第八条 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从事除四害工作,并收取一定的药物和劳务费用。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除四害所需经费本着“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自行解决,公共部位的除四害经费由政府负责承担。

第三章 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单位、居民区的鼠密度不得超过3%,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得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内,鼠迹不超过5处。
  第十条 单位、居民区房间蟑螂侵害率不得超过3%,有蟑螂房间的成虫、若虫数平均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房间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一条 单位、居民区应及时排除积水,对消防缸(池)、河道应采取防护、消杀措施,预防蚊幼孳生,蚊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食品、饮食行业、集体食堂的餐厅、厨房、操作间、食品加工车间、库房等重点场所有蝇房间不超过1%,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等一般单位不超过3%。应设置防蝇设施,防止蝇幼孳生和成蝇聚集。防蝇设施合格率及蝇幼、蛹的检出率符合国家标准。
  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密闭存放,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定期洒药,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蝇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3%的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开展除四害活动必须使用市爱卫办规定的药物,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格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以保障人畜安全和杀灭四害的效果。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规定开展和参加除四害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和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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