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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8]19号 二○○八年七月四日)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
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更好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综合协调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请求省人民政府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

  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省直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全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省政府信访办。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被复核人送达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决定书;

  (五)监督被复查人或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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