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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对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等要求,在设备和材料招标、比选、进场、安装、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把质量关。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加强质量监督和招标后续跟踪管理,项目承包人和有关审核、监督责任人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对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前期招标活动的,实行属地管辖。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另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和省管项目除外。

  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除国家和省管项目有明确要求应在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标评标外,一般在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也可在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省内其他市(州)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所需评标专家可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划分的本片区库内抽取,也可在其他片区库内抽取。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协调。

  十、所有灾后重建工程承包人的确定方式和结果都要做到信息公开(保密工程和保密事项除外),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灾后重建工程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至少在省指定媒介发布;实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省指定的公共媒介发布比选公告。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比选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公告相同。

  所有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在事后(项目审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履行)15日内将项目招投标情况通过网络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备案,并由指定的网络(比选在比选网站,其他在四川建设网)将主要内容按规定的格式向社会公开。

  十一、各政务中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信息发布媒介、比选网站等要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工程的建设,应减免相关费用并公告。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减免的费用返还业主作为建设费用。

  十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对挂靠投标、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招投标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从重从快查处,确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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