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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四、因时间紧、任务重,不能满足招标的法定时间和程序要求的,经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的规定和标准文件进行比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五、不能满足招标也不能满足比选时间要求、必须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招标不比选。

  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要从严掌握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范围和标准,制定工作规范和监管办法,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

  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组织应急工程的实施。做到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严禁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必须经过市(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集体决策,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要经得起历史检验,保证不发生以权谋私和工程质量问题。

  六、灾后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自建自用的工程;

  全额捐资人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造的工程;

  各省、直辖市对口支援方对援建的工程直接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的(应是援建省市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建);

  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重建工程免费或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减免50%以上的(差额的建设费用自行承担,作为捐建费用);

  除险、加固、维修工程的勘察设计,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具有相应资质的。

  七、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承包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抗震设防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资质资格条件管理,严禁无证或越级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不得是同一单位或同一单位的下属单位,也不得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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