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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08]21号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我省“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抗震救灾工作有序有效进行。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不断深入,灾后重建工作也将陆续展开。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震救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保各级政府灾后重建资金、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安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格监督管理,现就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灾后重建工程是指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编制并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地震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中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灾后重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使用捐助资金的,适用本通知。

  三、灾后重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凡是符合规定的范围并达到省政府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都必须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批准的规划、下达资金计划)的灾后重建工程,除国家和省管项目有特殊要求外,授权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核准招标事项。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

  灾后重建工程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按《〈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56号令)和省进一步要求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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