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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环保、建设、水利和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排查和整治,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水利和建设部门要加快受损供水设施和管网的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能力,特别是要尽快修复、完善饮水消毒设施,为受灾群众安置点配备必要的饮用水净化处理设施或消毒设备。要加强督促、检查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厂饮水消毒制度的落实情况,落实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开展水质消毒后微生物、余氯测定。受灾群众安置点要配备必要的饮用水净化处理设施或消毒设施,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要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让广大受灾群众自觉增强防病意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特别要加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供水设施建设,保障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公共供水设施、集中供水点和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工作,做到信息共享。要尽快恢复灾区饮用水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五)加强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心理援助工作。进一步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增强群众卫生防病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心理援助工作,依托现有医疗、心理卫生服务网络,对不同人群特别是高危人员实施分类干预,及时治疗精神疾患。

  三、尽快恢复灾区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要尽快将医疗服务、医疗收费和费用支付纳入正常管理轨道,尽早恢复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有序、可持续运转。

  (一)加快推进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恢复重建。灾区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并组织好临时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建立过渡期临时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机构,添置必要设备,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恢复检验检测条件。要按照“安全可靠、科学经济”的原则编制好灾区卫生系统恢复重建规划,优先安排基本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设施的恢复重建。

  (二)切实保障重灾区县乡村公共卫生经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证重灾区公共卫生机构正常运转。省政府对51个重灾县(市、区)县乡村公共卫生机构及村卫生专职人员经费给予补助,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具体研究落实。

  (三)落实灾区困难群众过渡性基本医疗照顾措施。要尽快恢复灾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灾区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结束后,灾区群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2008年底前,在重灾县(市、区)所属乡镇(社区)、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灾区群众安置点的临时医疗站对灾区困难群众实行过渡性医疗照顾措施,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传染病和卫生防疫。相应经费,由市(州)、县(市)政府统筹研究解决。省政府对重灾县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助,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具体研究落实。灾区困难群众的认定标准由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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