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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4.4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4.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具体条件与营业税相同)
  4.4.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具体条件与营业税相同)
  4.4.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53号)
  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者新购置房产的,从房屋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按规定免征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
  4.4.5《 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加以完善。
  4.5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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