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4. 优惠政策内容
 
 4.1 所得税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