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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2、4.4中的‘城市房地产税''和4.4.3”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清理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2008年4月10日 穗地税发[2008]4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文,以下称1号文)的要求,市局把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集、编印了《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作为落实1号文的具体措施,现将其印发。各单位要结合落实1号文,加大对国家激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掌握本辖区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贡献。

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

  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我局把国家制定的涉及地方税费(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进行归集,作为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便税务工作人员和广大纳税人执行。
  1.优惠对象
 
 按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企业具有技术创新性质、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项目。
  2.优惠税(费)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政策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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