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文: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负责拟办复查或复核答复意见,呈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批。复查或复核意见应当加盖“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自审核终结之日起2日内办结。
(七)送达:复查或复核意见一式六份,信访人、承办单位、原复查或处理机关、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省信访局各一份。有协办单位的,根据协办单位数增加份数。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应当面或依信访人要求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复查或复核意见书送达给信访申请人。自复查或者复核意见行文之日起2日内送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为终结处理意见,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各级行政机关均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信访的,由工作人员给予解释;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缠访的,由信访人住所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派员接回,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九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依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第
35条之规定,有权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核诉求。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系统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9月29日市政府办公室颁发的《关于规范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的通知》(巢政办〔2005〕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复查)
受理告知单(存根)
〔 〕 号
:
对 县区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复查(处理)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核(复查)申请,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受复核(复查)申请。市政府复核意见将于 年 月 日前送达申请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批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