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0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以及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办信办访行为,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
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处理答复意见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核或复查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呈报、转办、协调、督办、审核、送达等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人请求市人民政府对信访复查意见进行复核,或者请求对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复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请求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属市人民政府受理;
(二)请求复查或者复核的时间在收到复查意见或者处理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
(三)提供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或者处理答复意见。
信访人的复查或者复核请求应当载明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处理及复查意见,以及请求复查或者复核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应当在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信访人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递交或者以信函方式邮寄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以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