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工商所要做到公开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2.充分发挥市场开办单位(开办人)的主导作用。市场开办单位(开办人)是市场食品安全的责任单位,开办者(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市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单位(开办人)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基层工商所要与市场开办单位(开办人)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帮助和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开办人)成立管理机构,建立各种制度,搞好市场规划。实行划行归类,完善市场档案。加强物业管理,改善经营环境。
3.发挥经营者的自律作用。基层工商所要采取多种形式,规定引导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经营者是食品经营的第一责任人。经营者要主动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自觉遵守食品安全协议(或承诺),认真落实“信誉卡”、“食品退货”、“明示销售”、“食品备案”等制度。
五、时间安排
(一)试点运行阶段(2008年8月1日-9月30日)。有关县(市)区分别确定一个农村大集作为重点联系点,同时部署所有农村大集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完成年内目标阶段(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有关县(市)区在试点运行的基础上,增加落实《规范》的重点大集数量。保证每个县(市)年底前各有2处农村大集,太和区、松山新区、开发区各有1处农村大集实现工作目标,达到《规范》要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年内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
(三)全面推进阶段(2009年1月1日-9月30日)。在2008年监管工作基础上,2009年6月底以前全市60%以上农村大集实现工作目标,达到《规范》要求;2009年9月30日前全市所有农村大集实现工作目标,达到《规范》要求。
(四)考核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日-12月15 日)。市领导小组将依据《〈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百分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另行下发)对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考核验收。将通过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了解有关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绩考核之中。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关县(市)区工商局要认真严格按照《规范》相关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针对农村大集数量多、上市人员密集、经营者流动性强、监管难度大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体系。一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动态电子信息档案;二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村大集食品质量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提高科学监管水平;三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实行A、B、C、D信用分类监管;四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体系,不断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