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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2.严把上市食品质量关。

  (1)肉、禽类食品。此类食品必须有合法的检验检疫证明方可上市销售。

  (2)加工类食品。凡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均须有质监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及销售证明。上市食品必须进行简单包装。强制准入的食品必须具有QS标志,否则不准上市;冠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名牌食品”等标志的食品,如有认定证书可以上市,须将复印件在辖区工商所备案。

  (3)预包装食品。应标有保质期、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食品必须符合规定标识,否则不准上市。

  (4)鲜活食品。重点加强水产类、鲜蛋类、鲜奶类等食品的管理,坚决杜绝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上市。

  (5)粮、油、干鲜、调料等食品。对于此类食品,凡发现有不合格、变质有害、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均须严肃处理,尤其是对上市经营陈化粮行为要坚决打击。

  3.加强农村大集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场经营条件。各级政府要把改善农村大集经营条件当作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投入必要的资金,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市场开办者加强市场设施建设,为农民群众创造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交易环境。

  (二)具体方法

  1.充分发挥各级工商部门作用。各级工商部门的“一把手”是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基层工商所要做好以下7个方面的工作:

  (1)健全食品经营业者的经济户口,规范业者的经营主体资格。重点是动态监管情况,做到上市经营者每户(人)一卡。

  (2)实行登记备案制。包括上市经营人员的登记备案、上市商品的登记备案、各种案件处理情况的备案等。做到售前规范到位、售中检查到位、售后服务到位。

  (3)实行集期排查制。工商所要对每个集期进行全面排查,填写好集期排查表,作为经济户口的一项重要内容。

  (4)实行明示销售制。主要指农民经营自产自销的产品。检疫合格的母猪肉,应当挂牌明示销售,做到公平、透明。

  (5)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工商所每季度要召集公安、卫生、动监、质监、商业等部门及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代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征求意见,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并组织定期检查。

  (6)工商所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制度,协助和监督市场管理工作,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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