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大集场内经营者卫生设施及健康证明的检查工作,并依法核发卫生许可证。
4.质监部门负责农村小作坊的整治工作,对整治合格的小作坊出具销售证明,凡无销售证明的小作坊,一律不允许上市销售商品。
5.动监部门负责进入大集内的畜禽及其制品的检疫工作,做到不少检、不漏检,未经检疫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
6.农业部门负责蔬菜、水果等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
7.商业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和集贸市场酒类销售监管及市场规划建设审批工作,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行为。
8.药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总体目标
做到“4个彻底解决”、“实现5个100%”。即:彻底解决农村大集开办方无照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不明问题;彻底解决农村大集经营者无照经营问题;彻底解决农村大集经营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问题;彻底解决《规范》落实不到位问题。全市农村大集要100%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大集食品行业长期经营者要100%有营业执照;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100%建立电子档案;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100%建立索票索证(即提供供货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进货发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三不食品”下架等制度;所有农村大集要100%建立公示板制度。其中,在2008年年底前,有关县(市)区至少要有1个农村大集实现上述目标,总体上全市10%以上的农村大集要实现上述目标;在2009年6月底前,有关县(市)区60%以上的农村大集实现上述目标;在2009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农村大集实现上述目标。
四、监管重点及具体方法
(一)监管重点
1.规范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规范市场开办单位(开办人)的资格。市场开办者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与管理活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规范上市经营人员的交易资格。一是辖区内长期从事流动赶集的经营者,必须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依法亮照经营。二是辖区外长期从事流动赶集的经营者,必须持辖区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到经营地工商所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三是从事自产自销经营活动者,应携带身份证和村级自产自销证明,到经营地工商所登记备案,方可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