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推行使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意见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市质监局《关于推行使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一日
关于推行使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意见
(滨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是指以图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其组合,表示所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在公共场所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是进一步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确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国家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推行范围
滨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党政机关办公所在地、会议中心、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商场、剧院、医院、银行、邮政、电信、车站、加油站、休闲场所、生活小区等场所都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二、我市需设置的主要公共信息图形标志项目
(一)指向标志。在公共厕所、加油站、商场(超市)、旅馆饭店、医院、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之前的绿化带或人行道上应设置指向标志。
(二)道路交通标志。应根据道路的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的交通标志,包括主标志、辅助标志和交通标线。标志及标线的设立可采取单柱式、双柱式、悬臂式、门式和附着式,标志标线制作与设立应符合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三)路牌、街牌、门牌。路牌、街牌可采用单柱式、双柱式路牌等形式,形式不需固定。其上应标注有:街名、街名的汉语拼音;门牌应标注有:街名、门牌号。应符合GB燉T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