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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保障乘运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秩序。
  (二)实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经营许可制度。所有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营运业务。现有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在取得公交企业经营许可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重复授予,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确保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三)加强城市公交客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深入开展城市公交安全教育,完善城市公交客运驾驶员、乘务员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城市公交抢险应急救援方案,提高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积极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各县(区)要认真抓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域的行风建设,积极开展文明企业、文明线路、文明车组、文明驾驶员、文明售票员及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按有关规定搞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规范化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文明公约,抓好城市公交领域的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倾听和搜集乘客反馈意见,改进和调整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五)提高公交企业服务水平。公共交通企业要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解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积极选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和美观的车辆,淘汰环境污染严重、安全技术条件差的车辆。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装备等的维护保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
  八、切实加强对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公交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理顺公交管理体制,明确职责,统一管理,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施“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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