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法制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借鉴省内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成功经验,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滨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健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件、从业人员资格、场站建设、车辆配备与更新、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标准体系,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价格调控机制。要建立规范的城市公交客运票价定价和调整机制,运价要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调整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召开听证会,充分征求广大乘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程序进行。
(四)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政策扶持。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开行且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费等主要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六、推进公共交通改革,建立完善的市场运作机制
建立完善的公交市场化运作机制,逐步放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市场,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为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供机制保障。
深化国有公交企业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集团资本参与国有公交企业的改革,优化企业的资金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和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集聚区等功能区延伸,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七、强化监管,依法规范城市公交客运企业经营行为
(一)明确职责。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抓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有关配套措施,完善政府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