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牵头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尽快调查核实;对审计后没有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在此基础上,县(区)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并严格界定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责任。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等工作。
各县(区)地方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也要纳入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试点范围,由所在县(区)统一清理化解。县级清理核实工作在6月底完成。
(三)市级汇总初审。县(区)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后,要建立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填报债务登记表格,并以县为单位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市级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县(区)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认真审核,每县(区)审核面不低于上报债务总额的60%。同时,要积极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调度所属县(区)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县(区)按时保质完成清理核实和分类汇总任务。市级汇总初审工作,原则上要在7月中旬完成。
(四)及时上报数据。县级对债务确认初审后,各县(区)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统一要求,据实填写债务登记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情况表等表格,建立县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基础数据库。完成数据录入后,各县(区)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将债务数据上报省、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级债务数据的录入、上报工作,要在7月底前全部完成。
(五)省级审核确认。根据国务院要求,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进行审核,并委托省财政驻各市监督检查办事处进行重点检查,审核面不低于上报债务总额的40%,最终确认各县(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8月底前,完成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及系统建立工作。
四、清理核实工作中需要把握的有关政策界限
一是要严格界定学校性质。判断农村学校债务是否属于清理范围,主要以是否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为标准,没有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的成人教育、职业技术学校等不属于清理化解范围。
二是要严格界定偿债内容。偿债内容要严格限制在教学及辅助用房、学校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项目,必须剔除因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老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
三是要妥善处理“白条”债务。对在发生债务时已经以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的“白条”,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原则上视同合法债务凭证。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