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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

  与“城中村”相邻的城市规划主次道路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优先拆迁,并前后通达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列入建设计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对应由市里承担的规划道路建设项目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协调的供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供水、公交等事项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编制投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与“城中村”改造进度同步。10.“城中村”改造要按规划进行,可以分步实施,滚动开发。分步实施的住宅项目、配套项目和应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相关道路、供排水、硬化、绿化等应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改造范围内新的项目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产权产籍登记发证手续。
  (二)土地和房产管理政策。
  1.“城中村”改造后原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建设单位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2.村(居)民的安置区域既可选择就地安置,也可选择就近异地安置。为妥善解决村(居)民的居住问题,在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时,就地安置的村(居)按人均用地40平方米的标准留出居民安置用地;就近异地安置的村(居)按人均用地50平方米的标准留出居民安置用地;安置用地不足人均40平方米的村(居),市政府不再进行调剂。上述安置用地指标包括村(居)民住宅用地及生活保障用地。已经安置的不再重复安置。
  本意见实施之前按照原旧村改造政策建成的村民住宅楼用地和村里自用的生产经营性用地,经实际测算后抵顶上述指标。剩余的土地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3.居民安置用地,可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政府储备的土地和居民安置用地以外的土地,按照规划用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4.鼓励“城中村”按照市场化的模式进行改造,由有实力的开发企业高标准、高起点开发建设。
  5.鼓励相邻的“城中村”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连片改造建设,以集约利用土地,节约配套资金,降低改造综合成本。
  6.“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所建住宅、非住宅经登记、核发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居民安置用房上市交易执行现行国家和省、市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补缴土地收益和相关税费。
  7.安置居民的住宅,免收市级以下收取的各类行政性规费。
  (三)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按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安置方案在不突破规定利用土地面积的前提下,实行“一村一策”,最大限度地压缩住宅用地,为居民生产和生活用地多留一些空间,鼓励村(居)建设小高层楼房或高层楼房,使居民生活得到保障。安置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经滨城区政府和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报市指挥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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