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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

  三、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
  (一)规划建设管理政策。
  1.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建设等部门及滨城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审核,由市政府批准。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实施过程中如果确需变更的,需按原程序报批。
  2.滨城区政府和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分批确定拟改造的“城中村”,向市指挥部提出改造申请。
  优先选择“城中村”改造要求迫切、基层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群众接受程度高,并通过改造能尽快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及城市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村(居)。
  3.滨城区政府和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范要求,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报批。
  “城中村”改造方案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
  4.“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建设应严格按照“城中村”改造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并纳入全市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对未依照改造方案和规划进行改造建设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并由市规划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查处。5.滨城区政府和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搞好需改造村人口、占地面积、地面附着物等的清查摸底。
  “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由滨城区政府和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实施拆迁。
  6.“城中村”工程设计、拆迁腾地、项目建设等技术性、经营性事务要运用市场机制择优选用操作主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
  7.市规划、国土部门对于需要调整的已批旧城村改造规划,要尽快做好调整工作。新的改造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统一审批,成熟一个审批一个,批复后的“城中村”改造规划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手续。
  需调整改造规划、未编制改造规划和已编制改造规划未经审批的“城中村”,一律按本意见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原则上停止办理新建宅基地审批和住宅改扩建手续、改造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手续以及集体土地上房产确权发证手续;特殊情况需经规划部门批准。
  8.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界定“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的范围。9.按规划要求需要“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道路和其他市政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项目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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