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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2008年5月13日 穗地税发[2008]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71号)、《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征收2007年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及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依法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收标准
  我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见附件)规定执行。
  三、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
  我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的方式。2007年度的税款申报缴纳期为2008年5月15日至6月30日;2008年度的税款申报缴纳期为2008年5月15日至12月31日。
  个人出租房屋的土地使用税,按我市个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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