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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27日 穗地税函[2008]142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3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和个人以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各种快捷方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可暂按汇款凭据作为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扣除依据。
  二、个人捐款集中由单位统一捐赠的,如果代扣代缴单位只取得统一的汇总捐赠票据,可允许在汇总捐赠票据后附上相应的个人捐款明细表,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三、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地震灾区捐赠后,一般应在捐赠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但对未能及时从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可允许纳税人在捐赠的次月进行扣除。
  四、在我市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车管部门报废证明、单位证明等有关资料,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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