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沪审办〔2008〕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对在实施审计结果公开过程中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审计事项,请予积极配合。
上海市审计局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审计结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市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市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保证审计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七条 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审计局可以选择以下适当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一)通过印发《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上海审计”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