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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关于确保广东海门电厂送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5日)宣布失效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府〔2008〕103号)


  为确保广东海门电厂送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打击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工程项目包括:新建500千伏潮南变电站,新建500千伏海门电厂至潮南变电站、500千伏潮南变电站至汕头变电站线路。
  二、凡在新建500千伏海门电厂至潮南变电站、500千伏潮南变电站至汕头变电站线路(以下简称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20米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为线路保护区(具体范围以电力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区界标志为准)。
  三、在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区界标志;
  (二)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四)烧窑、烧荒及焚烧垃圾、杂物等;
  (五)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在工程建设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挪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
  (二)阻挠施工单位的拆迁工作;
  (三)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
  五、工程施工范围内涉及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及青苗的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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