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预算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将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审制度,按照规定内容、要求编制预算草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加强资金支付管理
各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进度、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对资金支付过程中存在的异常问题,应当及时核实,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支付资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五)加强运作管理
各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在满足支付需要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规范代理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保值增值运作管理,提高资金收益。
(六)加强决算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经办机构建立和落实与代理银行定期对账制度和不定期的账户余额核查制度,年度终了后编制决算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年度预算的收支执行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协同监督机制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在常规检查的基础上,加强对各类资金管理和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对重要事项及时进行监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公开审计结果和检查结果,形成各司其职、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互相制衡的协同监督模式。
(二)建立资金网上实时全程监管系统
各资金管理部门要统一数据和技术标准,加快建立资金网上监管平台,将资金管理主体、审批情况、资金的总量和使用方向等信息即时集中反映在统一平台上,建立数据比对机制,实现资金管理全过程信息的公开透明、交换共享、集中处理和动态监控。在平台建设中,应当为审计、监察等部门预留端口,便于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有效监控。在此基础上,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资金监管平台。
(三)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资金预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等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资金,要健全定期发布制度,依法公开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资金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的同时,不断完善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四)发挥商业银行的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