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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长途汽车站安全检查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长途汽车站安全检查的通告
(沪府发〔2008〕30号)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顺利举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市自2008年8月1日至9月6日,对乘坐轨道交通、公交车和长途汽车的乘客及所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乘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目录见附件)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长途汽车站。

  二、在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站厅区域设置安全检查点,并在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站、长途汽车站醒目位置,张贴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目录。公安人员、车站安全检查人员根据职责,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三、乘客应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协助维护安全检查秩序。经检查如发现可疑物品,乘客应自行取出并接受进一步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坚持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进站乘车或出站。

  四、乘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一)携带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二)携带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三)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行为。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四)军械、警械、警棍等。(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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