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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地震局制定的《石家庄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7〕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逐步增强农村整体防震减灾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建筑物实行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扎实推进农居工程,逐步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切实提高抗震设防能力,打造安全和谐的家园。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市实现新建农村民居符合抗震防灾要求,基本消除不具备抗震设防能力的危旧民居,力争全市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要做好规划,分级分类对农村民居基础资料进行调查,开展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编制农村民居抗震技术规程和建造加固图集,完善适合农村需要的房屋抗震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具有代表性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村和示范户,起到典型引路作用,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引导支持农村更新、改造和加固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民居;积极开展防震减灾教育、农村工匠培训、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引导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家园,共同打造安全环境。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讲求工作实效,防止脱离实际,盲目建设,硬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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