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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暂行规定

  第八条 第八条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开发)单位在图纸设计阶段应当向设计单位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第九条 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等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预拌砂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责令改正。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供应的;
  三、工程抢修、抢险等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其粉尘、噪声、废水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冲洗,防止和减少由此产生的泥土、粉尘。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使用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或者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已建成的工程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各县(市)和吉利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由各县(市)和吉利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划定并公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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