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省民政厅设立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三、统一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各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接收的非定向抗震救灾捐赠款物,要及时汇缴或运送到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和省慈善总会等省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已与我省对口支援对象之外的单位达成捐赠意向且尚未捐出的款物,要通过积极协商,务必调整到我省对口支援地。全省各类救灾捐赠款物由省政府统一计划,统一调配,全部用于我省对口支援的四川省剑阁县灾后重建,并优先用于民生项目。安排捐赠资金遵循以下顺序:(一)损毁居民住房重建及自建补贴;(二)损毁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三)对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活救助;(四)损毁城乡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
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由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重建前线指挥部根据项目所需资金和当地需要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初审后,报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和省慈善总会等省级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及时足额向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重建前线指挥部拨款和发送物资。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重建前线指挥部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发放物资。省发改、教育、民政、建设、交通、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在使用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时,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有效安排。定向捐赠款物,由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
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量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