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4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汶川地震发生后,全省各地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抗震救灾捐赠活动,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在地震灾区抗震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形成全省对口支援的合力,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开展,严密组织。救灾募捐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部长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科学组织,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二)自愿捐赠,不得摊派。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四)集中使用,突出效益。救灾捐赠款物由省政府统一调配,用于我省对口支援单位四川省剑阁县的恢复重建,确保援建工作取得成效。
(五)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
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