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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
(皖政办〔2008〕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精神,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开创我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

  1 我省属少数民族散杂居省份,55个少数民族成份俱全,现有少数民族人口45万余人,占全省人口近7‰,其中,回族人口约42万人,居全国第9位。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定不移地落实好各项民族政策,坚决防止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现象出现,坚决杜绝侵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维护民族团结,增进民族和谐,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安徽提供重要保障。

  二、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

  2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5〕16号)精神,全面实施《安徽省“十一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力争到2010年全省绝大多数民族乡村赶上或超过全省平均发展水平。

  3省及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含市、区,下同)应设立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省、市、县有关部门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展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及安排财政转移支付时,应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优先安排;对需乡、村配套的项目,各级财政应努力提高补助标准,减轻民族乡、村资金配套压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享受各项经济扶持政策的同时,其所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因此削减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正常安排的资金及应当享受的其他政策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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